國立臺東大學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
注意:
1.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若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之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理,請同學自行擇優申請。
2.依辦法規定申請減免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備妥相關資料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種類及減免標準 |
申請方式 |
需繳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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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費十分之三 |
每學期申請一次 |
一、戶籍謄本乙份(3個月內) 二、繳驗軍眷身分證正本(交影本乙份) |
1.極重度及重度:學費、雜費之全部 2.中度:學費、雜費之十分之七 3.輕度:學費、雜費之十分之四 ※減免金額依據減免辦法第5條:比照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 |
每學期申請一次 |
一、戶籍謄本乙份(3個月內) 二、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交影本乙份 三、檢附上一年家庭年所得資料(例如105年申請,請檢附104年家庭總所得) ※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已婚之學生,加計其配偶。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3條: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若未符資格者,經教育部查核後會再行通知補繳。 ※依據上述減免辦法第5條: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1.極重度及重度:學費、雜費之全部 2.中度:學費、雜費之十分之七 3.輕度:學費、雜費之十分之四 ※減免金額依據減免辦法第5條:比照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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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學生:學費、雜費之全部 2.中低收入學生:學費、雜費之十分之六 |
每學期申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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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卹內全公費生:學費、雜費之全部 2.卹內半公費生:學費、雜費之二分之一 3.卹滿:依教育部核定之標準減免 ※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
每學期申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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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核定之標準減免 |
每學期申請一次 |
一、戶籍謄本乙份(3個月內,需登載原住民身分) ※初次申請者,請繳交身份證明(戶籍謄本),往後每學期僅須提送申請表即可。 |
依教育部核定之標準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
每學期申請一次 |
一、戶口謄本乙份(3個月內) 二、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影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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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減免者,視同減免手續未完成,不給予減免各項學雜費。
2.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