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校安中心】修正後「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機(踏)車管理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機(踏)車管理要點
93年11月11日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6月1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2月1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6月13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2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維護校園車輛管理及停車秩序,培養學生守法負責態度,訂定「國立臺東大
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機(踏)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校大學部、碩、博士班等日、夜間部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之車輛包括校區內之機車及腳踏車等車輛。
四、本校學生機(踏)車之管理單位為學務處校園安全中心。
五、凡申購機踏車停車證之同學須具有駕照、行照及保險卡,並以班級為單位至總
務處出納組繳費(機車100元,腳踏車免費),憑收據至校園安全中心領取停
車證。
六、進入校內之機(踏)車必須張貼當年度有效期限之停車證(須貼於車身明顯處,
以利查核),校安中心派員不定時、不定點加強稽查,車主應予配合,並依規
定停放在指定之室內、外車場(停車格、架),保持車輛停放整齊與環境清潔。
七、違規車處理:
(ㄧ)凡將車輛任意停放校外致引發社區民眾抗議或經警察取締,因而影響校譽者,
將依車輛違規停放論處。
(二)未張貼或未申購機(踏)車停車證之車輛,門口得管制禁止入校。凡停放校內車
場之機踏)車,未張貼或申購機(踏)車停車證、不按規定停車者視同違規停
車,得依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記申誡(第一次違規)、第九條記小過(第二次違規
含以上)處分。未申請停車證者須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停車證費100元,校安中
心以收據為憑發給停車證。
(三)違規停車之機(踏)車,本校得貼警告條,並予登記。
(四)已申請機(踏)車牌者,不得將機(踏)車牌借予或轉讓他人使用,如將機
(踏)車牌上編號塗抹不清者視為違規停車。
(五)機(踏)車之清理、拖吊移置,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且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六)機(踏)車僅能行駛於一般道路柏油路面,不得於辦公室或教室前騎樓行駛,
違者得依學生獎懲辦法第八、九條記申誡或小過處分。
八、廢棄機(踏)車之處理,採不定期實施,對外觀明顯損壞及喪失功能、變形或
長期無人使用、或經貼條通告未予回應之情形者,由校園安全中心將其統一集
中管理,並公告 二個月後,無人認領,則交學生會義賣,所得納入學生急難救
助金運用。
九、車輛停放校園期間,請自行上鎖,學校不負責車輛及車內物品之保管責任。
十、學生若遇突發及違規事件,可立即報告校園安全中心請求協助處理。
十一、凡查獲偽造本校停車證者,除補繳停車證費用外,另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處理。
十二、本要點所指各類收費,所徵收數額依法納入校務基金,作為改善本校停車管
理之各種措施之用。
十三、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3年11月11日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6月1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2月1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6月13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2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維護校園車輛管理及停車秩序,培養學生守法負責態度,訂定「國立臺東大
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機(踏)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校大學部、碩、博士班等日、夜間部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之車輛包括校區內之機車及腳踏車等車輛。
四、本校學生機(踏)車之管理單位為學務處校園安全中心。
五、凡申購機踏車停車證之同學須具有駕照、行照及保險卡,並以班級為單位至總
務處出納組繳費(機車100元,腳踏車免費),憑收據至校園安全中心領取停
車證。
六、進入校內之機(踏)車必須張貼當年度有效期限之停車證(須貼於車身明顯處,
以利查核),校安中心派員不定時、不定點加強稽查,車主應予配合,並依規
定停放在指定之室內、外車場(停車格、架),保持車輛停放整齊與環境清潔。
七、違規車處理:
(ㄧ)凡將車輛任意停放校外致引發社區民眾抗議或經警察取締,因而影響校譽者,
將依車輛違規停放論處。
(二)未張貼或未申購機(踏)車停車證之車輛,門口得管制禁止入校。凡停放校內車
場之機踏)車,未張貼或申購機(踏)車停車證、不按規定停車者視同違規停
車,得依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記申誡(第一次違規)、第九條記小過(第二次違規
含以上)處分。未申請停車證者須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停車證費100元,校安中
心以收據為憑發給停車證。
(三)違規停車之機(踏)車,本校得貼警告條,並予登記。
(四)已申請機(踏)車牌者,不得將機(踏)車牌借予或轉讓他人使用,如將機
(踏)車牌上編號塗抹不清者視為違規停車。
(五)機(踏)車之清理、拖吊移置,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且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六)機(踏)車僅能行駛於一般道路柏油路面,不得於辦公室或教室前騎樓行駛,
違者得依學生獎懲辦法第八、九條記申誡或小過處分。
八、廢棄機(踏)車之處理,採不定期實施,對外觀明顯損壞及喪失功能、變形或
長期無人使用、或經貼條通告未予回應之情形者,由校園安全中心將其統一集
中管理,並公告 二個月後,無人認領,則交學生會義賣,所得納入學生急難救
助金運用。
九、車輛停放校園期間,請自行上鎖,學校不負責車輛及車內物品之保管責任。
十、學生若遇突發及違規事件,可立即報告校園安全中心請求協助處理。
十一、凡查獲偽造本校停車證者,除補繳停車證費用外,另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處理。
十二、本要點所指各類收費,所徵收數額依法納入校務基金,作為改善本校停車管
理之各種措施之用。
十三、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