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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校安中心】修正後「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機(踏)車管理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機(踏)車管理要點
93年11月11日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6月1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2月1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6月13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2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維護校園車輛管理及停車秩序,培養學生守法負責態度,訂定「國立臺東大
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機(踏)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校大學部、碩、博士班等日、夜間部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之車輛包括校區內之機車及腳踏車等車輛。
四、本校學生機(踏)車之管理單位為學務處校園安全中心。
五、凡申購機踏車停車證之同學須具有駕照、行照及保險卡,並以班級為單位至總
務處出納組繳費(機車100元,腳踏車免費),憑收據至校園安全中心領取停
車證。
六、進入校內之機(踏)車必須張貼當年度有效期限之停車證(須貼於車身明顯處,
以利查核),校安中心派員不定時、不定點加強稽查,車主應予配合,並依規
定停放在指定之室內、外車場(停車格、架),保持車輛停放整齊與環境清潔。
七、違規車處理:
(ㄧ)凡將車輛任意停放校外致引發社區民眾抗議或經警察取締,因而影響校譽者,
將依車輛違規停放論處。
(二)未張貼或未申購機(踏)車停車證之車輛,門口得管制禁止入校。凡停放校內車
場之機踏)車,未張貼或申購機(踏)車停車證、不按規定停車者視同違規停
車,得依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記申誡(第一次違規)、第九條記小過(第二次違規
含以上)處分。未申請停車證者須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停車證費100元,校安中
心以收據為憑發給停車證。
(三)違規停車之機(踏)車,本校得貼警告條,並予登記。
(四)已申請機(踏)車牌者,不得將機(踏)車牌借予或轉讓他人使用,如將機
(踏)車牌上編號塗抹不清者視為違規停車。
(五)機(踏)車之清理、拖吊移置,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且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六)機(踏)車僅能行駛於一般道路柏油路面,不得於辦公室或教室前騎樓行駛,
違者得依學生獎懲辦法第八、九條記申誡或小過處分。
八、廢棄機(踏)車之處理,採不定期實施,對外觀明顯損壞及喪失功能、變形或
長期無人使用、或經貼條通告未予回應之情形者,由校園安全中心將其統一集
中管理,並公告 二個月後,無人認領,則交學生會義賣,所得納入學生急難救
助金運用。
九、車輛停放校園期間,請自行上鎖,學校不負責車輛及車內物品之保管責任。
十、學生若遇突發及違規事件,可立即報告校園安全中心請求協助處理。
十一、凡查獲偽造本校停車證者,除補繳停車證費用外,另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處理。
十二、本要點所指各類收費,所徵收數額依法納入校務基金,作為改善本校停車管
理之各種措施之用。
十三、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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