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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生輔組】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救助申請規定、表格

對於發生急難或家庭發生急難的學生,對該非預期的經濟變化,政府提供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措施:
一、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一)學生傷病住院7日(含)以上者核給新臺幣1萬元。
(二)死亡者核給新臺幣1萬元
(三)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2萬元。
二、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2萬元。
三、父或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
(一)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四)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備註:
1.以上申請,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3人最近1年所得合計逾百萬或財產(不動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2.若學生父母離異時,係應檢附「學生戶口記事所載監護權歸屬方」之資料,若「當事人」為非監護人時,亦需檢附「當事人」之相關資料。
3.父、母、學生即使無所得、財產或當事人已死亡,皆亦需檢附財產及所得清單佐證。
4.年齡18歲(含)以上故意違法行為,不予核給。
5.學生年滿25歲(含)以上,不得申請。

以上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生輔組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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