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課外組】就學貸款還款須知
※若有減免學雜費者,請務必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再辦就學貸款!!
◼︎還款事項:
- 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 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 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 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 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屆滿後償還。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款但書或第六款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需延期者,請務必至台灣銀行台東分行申請異動延期。
(二)貸款學生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或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學生除依前項規定外,於貸款償還期起,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年;緩繳期間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由學生負擔。
(四)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但經學生專案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者,得以一年六個月計;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以二年計。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負擔。還款相關事項請逕洽台灣銀行台東分行,電話:(089)324201轉217。
- 貸款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償還本息,如逾期未還款者,台灣銀行會對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提起訴訟求償,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則會將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之資料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給各金融機構查詢。此項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之紀錄,不僅會影響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之信用,恐將於其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或其他各種貸款時遭到拒絕,同時也會影響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日後在國內、國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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