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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課外組】臺東縣政府轉知鼓勵申請衛生福利部113年全國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13年3月26日府社救字第1130059968號函辦理。

二、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四、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附件1),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附件4)。

五、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109年8月4日函諒達),請各運用單位應依績效證明書格式(附件5)開立。

六、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附件6),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附件7)。

七、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3)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八、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九、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

十、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附件8)(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3年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本處承辦人f4061@taitung.gov.tw,並致電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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