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校安中心】112-1學期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宣導
*已領取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者,請勿申請。
一、受理期間:
112-1(上學期)申請期間:112年10月02日至10月2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12-2(下學期)申請期間:回歸內政部辦理,請逕自向內政部窗口洽詢。
二、受理地點:行政大樓二樓校園安全中心,連絡電話 089-517424(張教官)
三、申請資格:
本學期具「中、低收入戶」、「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並於校外租屋者,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身分資格請務必詳閱: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QA-申請資格篇】
四、申請文件: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同租賃門牌地址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一)「中、低收入戶」者另加: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另加:下列家庭年所得總額計算人口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1.未婚者:含父、母及本人(若因父母離異等因素,加計其經濟條件顯失公平者,可填寫免計列所得查核人口專案申請暨切結書,不計其中一方。)
2.已婚者:含配偶及本人。
五、補貼期間:每學期依實際在學期間及租屋合約期間核予補貼,若學期中休、退學須核實繳回。另本學期各學制新生,至多領取5個月。
六、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教育部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將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回歸至內政部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辦理(https://has.cpami.gov.tw/house300e/),請參照相關規定,擇優申請。
(二)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如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方案),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四)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五)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六)相關附件及本補貼計畫資料內容,請務必詳閱。依時繳交所規定之必要文件,缺件、逾時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