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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校安中心】111-2學期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宣導

教育部「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宣導

壹、學生校外住租金補貼分上、下學期執行申請
    111-1(上學期)申請期間:111年09月12日至10月20日前,主動提出申請。
    111-2(下學期)申請期間:112年02月13日至03月20日前,主動提出申請。

貳、教育部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對象:

   1、符合當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申請身分資格請務必詳閱: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QA-申請資格篇(附件四第1頁)】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
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2,400元至3,600元租金(詳附件四第17頁),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已辦理離校手續之應屆畢業生、休退轉學生、或仍在學但租約到期者,生效日次月起即不予補助)
(三)受理時間:自
即日起至112年3月20日(一)17點止,繳交至學生事務處校園安全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四)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需待教育部撥款後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參、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繳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
(一)申請書(詳附件一)。
(二)租賃契約影本,依教育部規定(詳附件二)至少應記載有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完整地址、租賃金額、租賃期間。【請檢附完整契約,請勿只列印上述範圍】
(三)租賃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方式請續看第5點說明,其主要用途如未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請另參閱教育部訂頒審核作法(詳如附件三)。
(四)學生本人於學校登入存摺帳號(只接受郵局或合庫)。
(五)請先確認承租處的坪數大小。
(六)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1、低收/中低收證明。
  2、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肆、補充說明:
(一)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方式:
    1、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請(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3.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4.申請規費:每張20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二) 111學年度第2學期按時程預計於112年7月中下旬撥付租金補貼予審核通過之學生。
(三)申請同學請務必詳閱申請書之「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
(四)建議學生申請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妥善與出租人(房東)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溝通為宜。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房東亦可申請公益出租人的資格,辦理綜合所得稅減免補助。【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窗口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唯租賃所得未主動辦理納稅之房東,教育部表示:未來不排除「稅捐機關」向教育部申調相關補助計畫,以列入房東租賃所得稅之收繳。
(5)出租人(房東)可以不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但若想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稅賦優惠,出租人(房東)必須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意即房東可以是屋主的代理人,但只有房東就是屋主本人時,才能享有租稅優惠。
伍、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內容及相關公告通知予以補充(詳如附件四)。

陸、連絡方式:089-517424(或分機1247) 張松霖教官,辦公室位置:學生事務處校園安全中心(行政大樓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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