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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心輔組資源教室】精神障礙就業服務計畫

1、勞動部為協助精神障礙者就業,整合網絡資源,增進就業服務量
能,協助其進入職場,特訂定本計畫。
2、本計畫所稱精神障礙者,指年滿15歲以上有就業需求及意願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類別為第1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
心智功能,且「ICD 診斷」欄位之代碼為【12】。
(2) 具精神疾病診斷或領有精神疾病重大傷病證明。
3、本計畫辦理單位如下:
(一)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執行單位: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三)協辦單位: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法務部、直轄市、縣
(市)政府、民間團體。
本計畫所稱民間團體,指符合下列情形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及政黨:
(一)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
(二)設立目的、任務或宗旨之服務對象包括精神障礙者。
四、本計畫預期績效如下:
(一)依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所核定之績效指標,協助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精神障礙者,就業人數111年達4,000人;
112年達4,055人;113年達4,115人;114年達4,180人,並
輔導其就業。
(二)辦理分區聯繫會議、個案研討或工作坊,每年至少5場次。
(三)辦理雇主座談會或成功進用精神障礙者經驗分享會,每年
至少5場次。
(四)開發友善廠商每年至少100家,輔導其中至少40家申請參加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五、本計畫就業服務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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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精神障礙者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
(2) 提供精神障礙者個別化、多元化就業服務及協助措施。
(3) 建構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網絡。
(4) 開發友善廠商。
六、分署為提供精神障礙者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協
助精神障礙者重返職場,結合相關協辦單位依現行作法辦理以
下事項:
(一)對於就業性向不明確之精神障礙者,提供職業興趣探索與
諮詢、職業心理測驗評量、職業輔導評量、職涯規劃、就
業市場資訊及就業促進研習等服務,增進求職技巧,以利
就業準備。
(二)對於技能不足之精神障礙者,提供職業訓練提升工作技能,
符合非自願性離職規定或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
資格之精神障礙者,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另提供訓練
期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為協助精神障礙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
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協助其重返職場。
(四)鼓勵精神障礙者培養規律之工作習慣與態度,提供短期安
置之臨時性工作機會,對於符合非自願性離職規定或就業
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資格之精神障礙者,依規定給
予臨時工作津貼,協助接軌職場。
(五)導入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透過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
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協力提供精神障礙者就業機會。
七、分署為提供精神障礙者個別化、多元化就業服務及協助措施,
結合相關協辦單位,辦理以下事項:
(一)透過一案到底個別化就業服務,全程陪伴精神障礙者,並
於其就業後持續追蹤就業狀況,掌握就業情形。
(二)依據精神障礙者之就業能力,連結地方政府依現行作法提
供多元化就業服務:
1.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且能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
場工作之精神障礙者,提供求職登記、推介就業、諮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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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協助媒合工作機會。
2.對於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精神
障礙者,提供個別化之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
支持性就業服務。
3.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
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精神障礙者,依職業輔導評量結
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三)提供精神障礙者創業諮詢輔導及創業研習課程等相關資訊。
(四)依精神障礙者之身體能力、認知知覺能力、情緒和精神狀
況,提供職務再設計服務,透過改變或調整工作方法、職
務內容、機具設備或工作環境,克服工作者因精神疾病症
狀所引起之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進而順利進入職
場或穩定就業。
(五)運用就業促進工具如僱用獎助等,協助並鼓勵雇主進行合
理調整,適切尊重精神障礙者發揮工作能力之權利。
八、分署為建構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網絡,應設置專人辦理以下事
項:
(1) 提供就業服務資源:主動提供轄內接觸精神障礙者相關單
位(如:法務單位、醫療衛生單位、教育單位、民間團體
等)就業服務資訊,增進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之可近性。
(2) 強化跨部會合作機制
1.建置與衛生福利部精神障礙者社區復健機構、各縣市社區
心理衛生中心及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服務等單位之合作機制,
擴增提供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之管道。
2.落實大專校院精神障礙者應屆畢業生個案轉銜服務;透過
介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大專院校轉銜系統」,由各
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或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主動聯繫個案提供就業服務。
3.辦理法務部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召開之出監(所)轉銜會
議相關業務,協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所轄地方政府提供
出監(所)病情穩定有就業需求之精神障礙者個別化就業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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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三)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資源
1.透過補助地方政府由其自行或連結民間團體辦理精神障礙
者就業服務社區支持相關方案,強化精神障礙者回歸社區
就業支持量能。
2.透過補助民間團體鼓勵其辦理精神障礙者就業相關服務或
方案。
(四)連結及整合跨單位網絡服務:召開聯繫會報、個案研討會
或工作坊,掌握轄區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績效及執行情形,
對於就業輔導困難個案,邀請專家學者、法務、衛政、社
政、教育及民間團體等網絡單位討論,強化網絡單位協調
溝通,精進服務模式。
9、 分署為開發友善廠商,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運用主動拜訪、雇主座談會及成功案例經驗分享等,積極
開拓友善廠商。
(二)宣導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如僱用獎助措施等,鼓勵雇主僱用
精神障礙者。
(三)推薦表揚提供精神障礙者工作機會之友善廠商,形塑友善
職場。
十、本署及分署為提升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量能及品質,得辦理以
下事項:
(一)充實專責人力,協調就業服務相關資源,促進精神障礙者
就業並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二)辦理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研習課程或研討會,強化就業服
務人員服務知能,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益。
(三)補助或委託相關單位辦理精神障礙者就業議題研究,建構
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資料,作為政策與服務規劃之參
考。
十一、分署應督促各公立服務就業服務機構及其所轄地方政府,將
服務成果詳實登錄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或第二代全國身心
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並按季彙整與統計本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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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之執行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提送年度成果報告予
本署。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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