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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校安中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轉發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附表2,業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0016589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1. 依教育部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165890B號函辦理。
  2.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3. 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邵耀賢教官(電話:02-77367914)。
  4.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165890A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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