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生輔組】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辦法(含申請表)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辦法
83年9月20日訂定
(歷次條文修訂省略)
101年1月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5月1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學生紓解急難,慰問學生疾病,特訂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核發急難慰問金(物品)。
一、住院慰問金(物品):學生因病住院,得視病況發給慰問金(物品)以不逾壹仟元為原則。
二、重殘慰問金:學生事故重殘,得發給慰問金以不逾貳萬元為原則。
三、喪亡慰問金:學生死亡發給家屬慰問金參萬元整。
四、學生家庭發生急難者,視情形發給伍仟元以下慰問金。
五、其他:申請之慰問金額,若因應實際情形,須增加額度者。
第三條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
一、本校師生拾獲之金額、物品,經六個月後無人認領之金額、物品(拍賣所得)。
二、社會福利機構或相關團體及個人贊助之款項。
三、資源回收處理所得。
四、其他收入。
本辦法若經費用罄,則公告暫停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