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條文
1.本次修正辦法新增申請獎補助且具有學籍者,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得依其學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另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2.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獎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3.特殊教育學生專科部就學期間,以申領三次為限。
詳細內容如附件。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條文107.7.odt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條文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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