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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軍訓暨校安中心】有關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之行為,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15日臺教學(五)字第1050112667號函辦理。
二、宣導不當照片於網路及媒體傳播非法散布,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二次傷害,更造成社會恐慌,且恐涉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之1、第94條、第69條第3項及第89條等;另於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之行為,亦可能觸犯旨揭法律規定,切勿因一時好奇心,進而觸犯相關法令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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