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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輔組-心輔志工-組織章程

 

微笑心輔志工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9年11月08日 第4次隊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隊定名為「微笑心輔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三  條 本隊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
 
            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
 
            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
 
            心理輔導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隊運用單位為國立台東大學學務處心輔組,隊址設於運用單位辦公處所「國立台東大學學務處心輔組」。
 
第  五  條 本隊接受「臺東縣縣政府」之指揮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  六  條  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心理輔導相關活動。
 
二、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三、定期到校外相關機構參訪、服務。
 
 
 
第三章  隊員
 
第  七  條 凡國立台東大學學生,具關懷及服務熱忱者得邀請參加本隊為隊員。
 
第  八  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隊或運用單位,以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  九  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
 
一、遵守運用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運用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繳納隊費。
 
六、參加本隊、運用單位或有相關單位舉辦之志工訓練課程。
 
七、出席本隊或運用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  十  條 本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後,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第 十一 條 本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運用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運用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四、久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一個月以上者。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隊員大會通過後行之,隊員之除名,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為執行單位,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執行其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隊設幹部10人,均由隊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幹部遇有缺額時,由各組組員推舉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 十四 條 本隊長綜理隊務,并對外代表隊,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第 十五 條  幹部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隊員大會。
 
二、辦理隊員大會決議案。
 
三、審查隊員入隊事項。
 
四、擬訂隊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組訓、輔導、行政等組,各組置
 
            正副組長各一人,由隊長就隊員中提名票選通過後擔任
 
            之,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第 十七 條 本隊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均由隊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大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并應報請運用單位派員指導。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臨時會議由幹部認為必要,或經隊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 十八 條 隊員大會開會時,由隊長主持之,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
 
第 十九 條  隊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隊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隊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唯修改組織準則、隊員之除名處分或隊組織之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團隊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 二十 條 幹部會議每一個月開會一次,由隊長召集并主持之,如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委員會開會時應於會議前七日以書面通知之,并得邀請隸屬單位派員指導。
 
第二十一條 幹部會議之決議,應有幹部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幹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隊長。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隸屬單位之經費。
 
二、  隊員繳納之隊費。
 
第二十三條 本隊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 本隊之預決算於每學期終了之前後二個月以內,由各組幹部編製計畫書報請運用單位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隊解散時,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運用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有關規章及隊員大會之決議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本組織準則經隊員大會通過,陳報運用單位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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