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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設置要點

 《國立台東大學心理輔導組設置要點》

〈92.6.17校務會議通過〉

設置要點

第一條

國立台東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大學法第十一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之規定,設置心理輔導組 ( 以下簡稱本組 ) 並訂定要點。

第二條 本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輔導、學習輔導、生活輔導、生涯輔導等服務,協助其瞭解自我、激發潛能,增進調適能力,減少學習與生活各方面之壓力與困擾,以達成身、心、靈健全整合的人格。

(二)規畫或支援各類輔導相關課程的教學,協調擴增學生輔導與諮商實習之機會,並協助督導。
 

(三)規畫或支援輔導相關研究,提昇輔導工作品質及學術發展。
 

(四)協助本校輔導區各級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推展,並提供諮詢。

第三條

本組置組長一人,由學務長遴聘本校具心理諮商、心理輔導、精神醫學、教育、社會工作等相關領域專長之碩士以上資格者擔(兼)任之,綜理本組業務。

第四條

本組置兼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負責測驗診斷、個別諮商與團體輔導工作等之執行。輔導教師應聘請校內具有相關專業碩士資格以上之人員,由本組組長薦請學務長聘任,聘期一學年。輔導教師參與本組各項工作,應比照授課時數發給鐘點費;每週兩小時為原則,至多四小時。

第五條

本組得置具輔導諮商相關專長之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研究人員或行政助理若干人,協助工作之推行。

第六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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