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課外組】辦理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事宜(全面線上化)。











國立臺東大學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時間:114年5月1日(四)至6月30日(一)止。(逾期視同放棄)
- 申請流程:點選學生校友系統(https://sa.nttu.edu.tw/),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佐證文件,方完成申請。(114-1學期採線上繳件方式,免收紙本)
- 申請類別:
申請類別 及標準 |
檢附證件 |
備註 |
原住民族籍學生 (依教育部頒訂標準) |
註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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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滿軍公教遺族學生 (依教育部頒訂準) |
1.全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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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 (因作戰或因公死亡) (學雜費全免) |
1.全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4.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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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學生 (因病或意外死亡) (學雜費減免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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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學費減免3/10) |
1.家長在職服務證明文件。 2.全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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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學雜費減免6/10) |
1.全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 )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
特殊境遇家庭申請人(受文者)為學生本人,不予減免。 |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學生 (學雜費全免) |
1.全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2.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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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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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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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學雜費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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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學雜費減免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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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學雜費減免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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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 (學雜費全免) |
低收資格證明文件。 |
下學期申請時,因各鄉鎮市公所於每年年初才開始受理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之申請,請符合低收/中低收入戶條件之學生於年初時盡速前往辦理申請。本組將依新年度核發之證明書辦理學雜費減免,請同學先行完成線上申請,待取得新年度證明文件後再行上傳佐證資料。 |
中低收入戶學生 (學雜費減免6/10) |
中低收資格證明文件。 |
- 注意事項:
- 減免申請作業每學期皆需要重新申請,無論任何減免身分一律須登入系統,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佐證文件,方完成申請。
- 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完成學雜費減免辦理後,再行辦理就學貸款,貸款金額需為扣除減免後之金額。
- 「學雜費減免」及「大專弱勢就學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 如不同戶籍時,需分別申請戶籍謄本,可用電子戶籍謄本,應列人口之記事欄不可省略。
-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
- 申請減免後,才辦理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需主動告知本組,於學校上傳資料給教育部前,學生可自行決定保留或取消當學期減免申請。報部之後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依教育部規定,不予追繳款項,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 重複申領。
-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 冒名頂替
-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 減免業務之相關問題,請聯絡課外組業務承辦人:周小姐,TEL:(089)517356,Fax:(089)517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