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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課外組】辦理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事宜(全面線上化)。

國立臺東大學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時間:114年5月1日(四)至6月30日(一)止。(逾期視同放棄)
  • 申請流程:點選學生校友系統(https://sa.nttu.edu.tw/)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佐證文件,方完成申請。(114-1學期採線上繳件方式,免收紙本)
  • 申請類別:

申請類別

及標準

檢附證件

備註

原住民族籍學生

(依教育部頒訂標準)

註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卹滿軍公教遺族學生

(依教育部頒訂準)

1.全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2.
教育部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表,一式2份。
3.
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1. 第一次申請者,須將相關佐證資料備齊後,寄送學務處課外組。
  2. 經教育部核定後准予優待至法定修業年限為止。
  3. 延長給卹者,須再提供相關資料報備查。
  4. 事業機構遺族、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

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

(因作戰或因公死亡)

(學雜費全免)

1.全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2.
教育部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表,一式2份。
3.
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4.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學生

(因病或意外死亡)

(學雜費減免1/2)

現役軍人子女

(學費減免3/10)

1.家長在職服務證明文件。

2.全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學雜費減免6/10)

1.全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 )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特殊境遇家庭申請人(受文者)為學生本人,不予減免。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學生

(學雜費全免)

1.全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2.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1. 身障人士子女減免就讀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學生不得申請減免。
  2. 家庭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220萬元。計算方式如下:
    • 學生未婚者:
      1. 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 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中度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4/10)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學雜費全免)

中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學雜費減免4/10)

低收入戶學生

(學雜費全免)

低收資格證明文件。

下學期申請時,因各鄉鎮市公所於每年年初才開始受理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之申請,請符合低收/中低收入戶條件之學生於年初時盡速前往辦理申請。本組將依新年度核發之證明書辦理學雜費減免,請同學先行完成線上申請,待取得新年度證明文件後再行上傳佐證資料。

中低收入戶學生

(學雜費減免6/10)

中低收資格證明文件。

  • 注意事項:
    1. 減免申請作業每學期皆需要重新申請,無論任何減免身分一律須登入系統,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佐證文件,方完成申請。
    2. 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完成學雜費減免辦理後,再行辦理就學貸款,貸款金額需為扣除減免後之金額。
    3. 「學雜費減免」及「大專弱勢就學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4. 如不同戶籍時,需分別申請戶籍謄本,可用電子戶籍謄本,應列人口之記事欄不可省略
    5.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
    6. 申請減免後,才辦理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需主動告知本組,於學校上傳資料給教育部前,學生可自行決定保留或取消當學期減免申請。報部之後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依教育部規定,不予追繳款項,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7.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 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2. 重複申領。
      3.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4. 冒名頂替
      5.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9. 減免業務之相關問題,請聯絡課外組業務承辦人:周小姐,TEL:(089)517356,Fax:(089)51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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