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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心輔組資源教室】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須重鑑者說明

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
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
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
月31日一案,詳如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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