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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課外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及「推 動青年從事海外長期志工計畫」

一、旨揭計畫係鼓勵國內18-35歲青年運用所學知能,參與海外志願服務
,拓展個人視野,養成國際關懷及具備行動實踐力;為吸引更多青
年投入海外志願服務,促使資源可及性,爰辦理計畫修正。

二、「補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重點,節錄如下:

(一)增訂部分補助款增減之條件規定,包括:(1)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
措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如有違反,本署得依原核
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惟加額補助款不受前述自籌經費須達
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之限制。(2)若結合校內原住民族學
生資源中心、原住民專班或相關系所,且原住民青年占團隊二分
之一(含)人數以上,得酌予增加補助額度。(3)團隊人員變更不得
超過原申請之團隊人數二分之一,若不符規定,本署將扣除補助
款新臺幣5,000元,並納入未來團隊申請補助之參據。

(二)增訂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與第3條所
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填具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修訂「青年海外志工自我檢核表」,分為「申請計畫」和「行前
檢視」兩階段之自我檢核,「申請計畫」階段增訂服務動機、服
務單位、服務內容及是否具備服務知能等檢核內容;「行前檢視
」階段增訂就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之特殊性與個別性,辦理適
合之保險項目,以及審慎評估身體健康情形等檢核內容。

三、「推動青年從事海外長期志工計畫」修正重點:

(一)「計畫申請表」增訂青年身分、專長、經歷、預備前往服務單位
相關資訊等內容。

(二)增訂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與第3條所
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填具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增訂青年志工服務完成後於辦理核銷時須檢附成果報告,包括服
務工作及執行情形、服務過程對自我之學習成長及對服務當地的
效益等內容。

四、前揭申請及核銷方式,皆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辦理,請先至青年海
外和平工作團網站(https://yopc.yda.gov.tw)填載資料,並依規定
列印相關表件函送本署辦理。

五、修正後之計畫請至本署網站(https://reurl.cc/qDM84R)或青年海外
和平工作團網站「計畫簡介」下載,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逕洽本案
聯絡人林秀環(電話:02-7736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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