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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生輔組公告】 110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作業,即日起至11/5止繳件至生輔組辦公室

申請資格:
1.本校ㄧ至四年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或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港澳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
2.清寒身分者。
3.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檢附文件:
1.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成績證明。
3.轉學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前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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