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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生輔組】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救助申請規定、表格

對於發生急難或家庭發生急難的學生,對該非預期的經濟變化,政府提供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措施:
(一)學生傷病住院7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1萬元;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1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2萬元。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18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2萬元。

(三)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 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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