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宗旨
協助學生紓解急難,慰問學生疾病為目的。
第二條 慰問對象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核發急難慰問金(物品)。
一、住院慰問金(物品):學生因病住院,得視病況發給慰問金(物品)以不逾壹仟元為原則。
二、重殘慰問金:依本校學生家長委員會辦理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辦理,學生事故重殘,得發給慰問金以不逾貳萬元為原則。
三、喪亡慰問金:依本校學生家長委員會辦理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辦理,學生死亡發給家屬慰問金參萬元整。
四、學生家庭發生急難者,視情形發給伍仟元以下慰問金。
五、其他:申請之慰問金額,若因應實際情形,須增加額度者,得召開委員會議決。
第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本校專科時期累積之伙食代辦結餘款。
二、由學生提撥之獎助學金項內支付。
三、本校違規車輛罰金部份所得。
四、本校師生拾獲之金額物品,經公告六個月後無人認領之金額物品。
五、社會福利機構或相關團體及個人贊助之款項。
六、資源回收處理所得。
七、其他收入。
第六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經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後實施。